問題?行為?行為?問題?

問題行為的產生其實都有其功能
問題行為其實是一種學生溝通表達的方式之一(表達需求?慾望?逃避?獲得注意?)

嚴格來講,學生應該沒有問題行為 (problem behaviors) 的存在,
因學生只有可能表現一些行為的問題 (behavioral problems)。
而這些行為的問題則需教師有耐心與有技巧地去瞭解其背後的原因,
進而找出輔導的策略及方案。
一般而言,不同的教師或家長可能對問題行為的界定與看法不同。
學者們的研究指出,四種因素會影響對問題行為的看法 (Coleman, 1996):

一、對行為的容忍程度 (tolerance ranges):對於學生於教室內所表現的行
        為,不同的教師可能有不同的接納度與容忍度。例如:某位教師可
        能對學生的依賴行為(dependent behavior)產生同情與關心;另一位教
        師可能對此行為漠不關心;而對於另一位較強調學生需獨立與自動
        的教師而言,則視為一種負向的問題行為。

二、理論模式 (theoretical models):不同的理論對問題行為有不同的界定
        標準、鑑別的程序、與對問題行為的介入方式。一個孩童可能被經
        神醫師鑑別為有心智的疾病;他可能被心理學家鑑別為情緒困擾;
        最後可能被一位特教教師指認為行為異常 (Hobbs, 1975)。可見不同的
        專業領域對問題行為有不同的理論與看法。

三、專門術語 (terminology):教育家對描述問題行為術語有不同的看法。
        醫學與心智健康專業上對問題行為的認定常不同於教育領域,且無
        法直接適用於學校情境。例如:美國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(DSM-
        IV)以症狀為主所列的行為異常,可能適用於醫學、心理學、及經
        神科學對行為的診斷;然而卻無法完全適用於教育情境下所採用的
        教育評量。

四、社會參照 (sociological parameters):每一社會次文化(例如:不同的
        種族、社經地位水準、與宗教信仰會形成不同的社會次文化)皆有
        自己的道德規範及對常態行為的認定標準。社會份子若表現違反了
        這些標準的行為,則可能被視為問題行為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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